26日上午,淮阴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颇具“争议”的盗窃案,两名被告人均是货车司机,在加油站捡到了一张加油卡后据为己有,一个人加了价值3900余元的油,另一个则加了价值2100余元的油,那么这样的行为法院认定究竟会是盗窃还是不当得利呢?
2017年11月1日16时许,金某在淮安市淮阴区新渡乡宁连路西侧新大加油站为其车辆加油后,将加油卡遗留在了加油机内。过一会儿,被告人刘某甲驾驶半挂车载着刘某乙到了该加油站,被告人刘某乙下车发现加油机内有他人遗留的加油卡,遂捡走并告诉刘某甲,两人商量后决定将加油卡内钱用完。
当日17时许,在淮安市淮安区席桥一加油站,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甲用捡来的卡为半挂车加了3969.45元柴油。18时28分许,在淮安市淮安区城东一加油站,被告人刘某乙联系于某用该加油卡加油,于某为其半挂车加了2201.09元柴油,刘某乙收取于某2100元。2017年11月6日晚,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甲在辽宁省昌图东加油站,用该卡为半挂车加了331.09元柴油。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甲于2017年11月2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另赔偿了被害人金某现金6501.63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庭审中,两名被告人表示,当时金某已经离开,这张卡是其遗落在加油机内的,自己并非从金某处盗窃得到,不应认定为盗窃,应当是捡来的,属于不当得利。
然而,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害人遗忘在加油机内的加油卡不属于遗忘物,由于加油机是加油站所有,所以插在加油机上的卡应属加油站保管。而且该加油卡在加油工的工作范围内,加油工完全能够发现卡被遗忘,因此该加油卡仍在加油工的支配范围内。被告人取得涉案加油卡,只是占有了加油卡本身,并不代表占有了卡中的钱。被告人通过加油将钱占有,就属于盗窃。两名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两人投案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均可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刘某乙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一千元;刘某甲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
融媒体记者 王磊 通讯员 崔梦娴
(责任编辑:凌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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