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在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专项行动中,有20位渔民明知是禁渔期,仍使用地笼等捕鱼工具,在二河里非法捕捞鱼虾等水产品,被蹲点守候的警察抓个正着。6月11日,清江浦人民法院开庭集中审理了十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案件。
2018年3月1日0时至2018年5月31日24时为二河水域禁渔期。为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净化水生态环境,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自2018年2月至6月30日开展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专项行动。据清江浦区公安分局合成侦查三大队民警姚远介绍,5月上旬,合成侦查三大队在苏北灌溉总渠二河水域轮流值守、张网布控,查获十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抓获涉案人员22名。这些渔民使用的捕鱼工具是“地笼”,在前一天下网,半夜或者凌晨去收网,所捕到的渔获物有杂鱼、草虾、黑鱼、甲鱼等水产品,共计1000余斤。
据了解,当天开庭审理的有20名被告人,都是此次集中行动中的涉案人员,均为当地渔民,大部分人生活在渔船上,有的人家甚至世代都是渔民,因此,他们对于禁渔期和禁渔区都是明知的,只是都抱有侥幸心理,受利益的驱使,想着半夜去偷偷去捕鱼不会被抓到。其中,2018年3月至4月间,潘某明知苏北灌溉总渠水域属于禁渔期、禁渔区,仍使用多层拦网、地笼网的方法进行非法捕捞,捕获的渔获物共计201.6斤。据了解,潘某曾在2017年6月2日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去年潘某使用的捕鱼手法是电鱼,时隔一年,潘某不思悔改,再次犯罪,法庭依法判处其拘役四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20名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和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自愿缴纳费用修复生态,具有悔罪表现,法庭最终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20名被告人拘役一个月至四个月,缓刑二个月至六个月不等,20名被告人均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费用。
据本案公诉人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超运介绍,渔民使用的地笼网,是法律明令禁止使用的渔具,因其作业隐蔽,操作简单,内部构造复杂,鱼虾蟹等进入后很难逃出,地笼网捕鱼无论大小一网打尽,极不利于鱼类的繁殖,打击和破坏渔业资源。
本案法官表示,这两年,国家对环境资源保护的力度在持续加大,通过集中宣判的方式,希望提高渔民们和老百姓对环境资源保护的重视,关于被告人缴纳的生态修复费用,清江浦人民法院会定期组织放生鱼苗的生态修复活动,用以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全媒体记者 李蓉 何剑峰
通讯员 姚伟 徐子钧 王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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