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19时30分许,执勤民警对来往车辆执行例行检查时发现一红色小轿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民警遂上前要求该车驾驶人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并要求其出示驾驶证、行驶证等相关证件,并询问其驾驶机动车未悬挂号牌的情况。该驾驶人发现无法隐藏,就主动从后备箱找到了该车机动车号牌,对自己不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民警提示驾驶员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淮安交警高速二大队)
(责任编辑:凌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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