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记者从清江浦区城管局行政执法大队淮海中队了解到,清江浦区一经营户因未能做到规范经营、暴力抗法,且不接受处罚,目前已经被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去年7月25日,淮海中队的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求市民朱女士按《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范经营,但朱女士不服从管理,且和工作人员吵架、撕扯后者衣服。随后,淮海中队的执法人员根据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对朱女士作出处罚决定书,决定处于朱女士500元罚款,朱女士应于收到该决定书起15日内缴纳上述款项。今年1月29日,淮海中队的执法人员向朱女士发放催告书。但朱女士一直未履行处罚决定。
日前,清江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认为,因为朱女士在规定时间内既不申请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未履行行政决定,处罚决定书已产生法律效力,符合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条件。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的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应予以强制执行。
记者从本报法律顾问、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卞恒亮处了解到,自觉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是守法公民的一项义务,如果公民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时间、金额,承担金钱给付义务,法院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目前强制执行申请一旦被法院立案受理,被申请强制执行人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相关工作操作规程,直接影响被执行人的信用和日常生活,如法院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一系列的限制措施,如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法院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失信被执行人,移送公安机关,以涉嫌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立案调查。被申请执行人的房产、汽车、存款等财产将被法院强制执行,人身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最终是“人财两空”。
全媒体记者: 杨春阳 通讯员 王旭 宋文军
(责任编辑:凌薇)
版权声明:凡注明来源“江淮网”的作品均为本网原创作品,未经授权,请勿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