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市民李某在市区一超市购买了靖江市小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长江醉鱼若干包,价值260元。外包装标明的营养成分表内容为“能量956千焦、蛋白质25.4克、脂肪25.2克、碳水化合物5.5克、钠818毫克”。 李某认为,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问答第23条能量折算系数的规定(能量=蛋白质×17+脂肪×37+碳水化合物×17),其实际的能量值应为1457.7千焦,与外包装标称的956千焦存在误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2011)的强制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遂起诉,主张超市进行十倍赔偿。
“像这一起案件就是典型的‘知假买假’案件,涉案的长江醉鱼产品,标注的能量值与按产能营养元素进行换算的实际能量值存在较大差别,足以对李某构成欺诈。但李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长江醉鱼质量存在问题。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某超市承担向李某退还货款并给予三倍赔偿。”3月14日淮阴区法院召开的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发布会上,法官钱晓晖介绍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之所以仅支持三倍赔偿是因为适用 ‘十倍赔偿’的条件,必须是生产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本案仅是标签等存在瑕疵、对消费者构成误导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三倍赔偿’进行保护。”
据了解,自2015年以来,该院共受理涉消费者权益案件66件,审结63件,其中2015年受理16件,审结14件,2016年受理19件,审结20件,2017年受理30件,审结29件,案件数呈逐年增长趋势。值得一提的是,自2014年新消法实施以来,消费者维权意识增强,其中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型消费纠纷增长快、占比高,占到三年受理的此类民事案件的82.22%,此类案件主要针对大型超市、商场的商品质量问题和成分标准提起诉讼,且多表现为对同一批次商品多次多人购买。
全媒体记者 杨丹丹 通讯员 徐成明
(责任编辑:凌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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