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香烟,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运证,这是法律的规定。但家住淮安区的穆某违反此规定,承运480条香烟被执法部门查获。近日,穆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据淮安区烟草局一名工作人员介绍,2月10日,该局接到举报,淮安区淮城镇北门水产市场院内一车辆上有大量香烟,十分可疑。当天,该局工作人员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于该水产市场院内成功截获被举报的嫌疑车辆,现场抓获当事人穆某,查获中华等3个品种香烟480条,且均为真烟。经查,穆某无法提供运输涉案卷烟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及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且穆某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这批香烟价值共计17.75万元,案值数额巨大,已涉嫌非法经营罪。”工作人员说。
记者昨日获悉,因案情重大,该案依照法定程序移送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目前,穆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淮安区烟草局工作人员在此提醒,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因此,在没有取得准运证的情况下,私自进行运输香烟的活动,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全媒体记者 刘权 通讯员 王志
(责任编辑:凌薇)
版权声明:凡注明来源“江淮网”的作品均为本网原创作品,未经授权,请勿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