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孩子买房,可资金短缺,老父亲想到向朋友借款。钱借到了,房子买了,合同签了,一年后,两家人关系却没有处好,于是老父亲连同儿子一起被起诉还款,那么到了法院,这钱究竟该谁来还呢?26日,淮阴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本案的原告李某和被告蔡某系朋友关系,2015年7月,双方在一次酒席间聊天时,蔡某向李某提及欲为儿子蔡某某买房,但是缺少资金。李某听到了,随即表态,可以帮忙,借钱给蔡某买房。
同年7月底,李某直接向蔡某指定的某开发商账户支付首付款15万元,后蔡某的儿子蔡某某与该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蔡某向李某出具了一张借条,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2016年,李某和蔡某因为一次争吵,双方关系恶化,李某一气之下直接向法院起诉蔡某父子,要求蔡某父子共同偿还借款。李某认为,钱是蔡某借的,最后虽然支付给了开发商,但买的房子是蔡某儿子的,所以父子俩都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贷关系应以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并且有款项交付为成立要件,本案的借贷合意形成于李某与蔡某之间,庭审中李某也表示自己与蔡某儿子素不相识,所以李某与蔡某儿子之间并无借款合意;李某的款项虽然支付给了开发商,但其是受蔡某的指示付款,应当视为李某将借款交付给了蔡某,所以李某和蔡某之间形成了借贷关系,至于被告蔡某如何使用借款,并不影响其所承担的还款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蔡某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其儿子蔡某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记者 王磊
(责任编辑:凌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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