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30 12:46:25江淮网热:

淮安首例!在聊天群里诋毁他人,被法院判决……

  在微信群、QQ群,朋友圈、公众号、微博这些虚拟空间里的隔空辱骂、诋毁他人后果怎样?

  29日,在淮安市中级法院公布了2017年十大典型案例中,淮安法院判决的第一起微信聊天群中侵犯他人名誉案件,给出了答案。

  案例

  涟水青年志愿者协会(又称涟水义工)主要从事社会孤老、孤儿、残障人帮扶等社会公益服务。李某原系志愿者协会会员,后因故退出志愿者协会。

  2016年8月4日,李某在其建立的名为“爱心乐园”的微信群中发布了《再见了“涟水义工”》一文。这篇文章首先表明“实名揭密打着涟水义工旗帜伪领导唐某某、何某、颜某的丑恶内幕”,文中关于涟水义工的内部管理、账务公开等段落中多处使用伪领导以及亲信、死党、奸商等字眼。该文最后署名李某,并留有手机号。微信群里的嵇某某、唐某看到这篇文章后,迅速将其在微信朋友圈里进行了转发。

  看到这篇文章后,涟水青年志愿者协会、唐某某、何某、颜某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李某、嵇某某、唐某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等。

  对于此案,2017年5月10日,涟水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李某、嵇某某、唐某在报纸上公开向唐某某、何某、颜某赔礼道歉。并要求,赔礼道歉方式为书面方式,道歉内容中应包含《再见了“涟水义工”》一文中对唐某某、何某、颜某使用“伪领导、奸商”等用词不当的内容。

  然而,涟水青年志愿者协会、唐某某、何某、颜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9月8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释法

  这起案件是我市审理的第一起涉及网络的侵犯他人名誉案,也是迄今为至,我市唯一宣判的此类案件。

  据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调研员、新闻宣传处负责人余增明介绍,这一案件的审理宣判,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名誉权,又对于提高广大群众在使用微信、QQ等社交软件时的责任意识、自律意识起到了积极的宣传和教育作用。

  余增明进一步解释,伴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一方面,信息获取和发布的渠道更加多样化,各种朋友圈、公众号、聊天群等使得信息的传播和发布变得越来越便捷。但另一方面,根据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在享受高科技带来的便捷生活的同时,网络时代也对公民使用各种聊天工具提出了一定要求。

  微信、QQ的聊天群、朋友圈看似属于个人隐秘的社交工具范畴,但是同样具备一定的公开性、传播性和引导性。如果在聊天群、朋友圈、公众号中发表诋毁他人名誉的言论,或者散布不实消息等超出言论自由范畴的行为,并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或后果,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者:何剑峰)

(责任编辑:凌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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