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从市人社局获悉,为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有效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办发〔2015〕57号)和(苏发改社改发〔2013〕134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发〔2017〕33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17〕1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日前,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印发《淮安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对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作出规定,并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全市统一的大病保险政策。
《办法》明确了参保对象、保障范围、统筹层次、资金来源、待遇水平。
《办法》规定:
1.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
2.参保患者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个人负担的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病种)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数额后由大病保险给予一定比例的保障;
3.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大病保险政策、筹资标准、待遇标准,统一组织实施;
4.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及相关政策测算,政府招标时确定;
5.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研究确定后发布。2018年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为15000元。
在大病待遇水平上,《办法》予以详细的规定,具体内容为:
一、参保人在医保结算年度内超过起付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用在6万元以下(含6万元)的部分,按50%支付;
二、6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按70%支付;
三、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85%支付。
四、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设区市、县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起付标准比普通参保患者降低50%,各报销段报销比例比普通参保患者提高5个百分点。大病保险赔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责任编辑:凌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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