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法院审理的今年的非法集资案件,参与人中有半数以上是50周岁以上的中老年人,他们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希望通过投资方式获得更多回报,但他们又对犯罪的预防能力较弱,容易听信他人,也就成了犯罪分子的目标。”12月7日下午,淮安市清江浦区法院召开非法集资案件新闻发布会,并公布了今年数起典型非法集资案件。如何能看牢自己辛苦积攒的“养老钱”,不被送到骗子手里,不妨看看这些典型案例吧。
○高学历冒充领导行骗,41人被骗229万
该起案件被告人黄某某文化并不高,但他胆大到冒充起了某省农业厅领导,还自称有博士学历,其在淮安市注册成立某管理有限公司,大肆虚假宣传该公司的发展前景,承诺高额回报吸引投资者,还组织投资人现场考察,共骗取41名被害人资金2294200元。
该案件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继续追缴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
法官点评:我国刑法规定,集资诈骗犯罪三个量刑档次,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司法解释,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分别是个人集资诈骗10、30、100万;单位50、150、500万)本案被告人犯罪数额达到100万以上,属数额特别巨大,应在十年以上量刑,故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同时追缴犯罪所得。
○小礼品作饵专骗中老年人,14人被骗27万
张某等5人经共同商议,注册成立了一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他们将目标确立为针对中老年人。为了吸引中老年人投资,他们采取发放小礼品,吸引中老年人到公司内了解情况,后以没有实际经营的空壳公司扩大生产需要资金为由吸引中老年人投资,此外,他们还在投资初期即支付高额利息,消除中老年人的防备,靠这样的方法,他们骗取14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271800元,上述款项被5人瓜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各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两名主犯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余人被判处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判处缓刑,并处罚金。
法官点评:该起案件中,被告人以发放小礼品的形式吸引中老年人进行投资,在投资初期按时支付利息,骗取被害人信任。这些被害人几乎均为55岁以上的中老年人,缺乏对投资对象的判断能力,同时也因为获取小利造成损失,因被害人大多为中老年人,家庭生活并不宽裕,考虑到实际情况,案件审理期间,法院多次动员被告人家属进行退赃,共挽回经济损失247750万元,全部用于退赔,体现了裁判过程中对被害人权利的救济。
○吸收社会资金存款再放贷,57人被骗4200余万
被告人孙某与王某主要从事放贷,但苦于资金问题,于是想到了吸收社会资金供自己使用,从而赚取利差。二人共同出资成立了某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未经银监部门批准的情形下,以该公司名义在网络上成立了一个P2P网贷中介平台,并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多人宣传并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用于对外放贷。被告人万某后加入其中参与非法集资。经审计,该公司现已登记的投资人名单57人,共吸收上述投资人资金人民币42926212.8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万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法官点评:在信息技术发展的过程中,通过互联网转账、理财甚至投资是公众生活的发展趋势,从而出现了利用P2P网络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高发态势。此类案件的特点是犯罪过程隐蔽、吸收存款数额大、犯罪周期短,被告人吸收存款多用于向他人高利贷款的形式赚取网络平台支付利息的差额,而高利贷款本身具有很多不确定性,容易发生“崩盘”。本案侦查、审理阶段,被告人采用出卖房屋等方式积极弥补损失,挽回经济损失一千余万元,在本院审理阶段,也动员第二三被告人退赃100多万元,最终考虑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第二、三被告人适用缓刑。
○“高回报”诱骗亲友,吸收公众存款3400余万
被告人李某与张某(另案处理)共谋,共同运营深圳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在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向亲戚朋友及社会公众宣传高额回报,诱惑他人进行投资。本案二被告人均系淮安人,在本地具有较广的社会关系,其发放宣传文件的对象首先选择的就是与自己认识的亲戚朋友,而投资人对被告人也相对信任,较短的时间内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3493.86万元,其中光被告人亲友投资部分就占了近二分之一。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二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将投资金额全部上缴张某开设的总公司,考虑到二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较轻和获利较少,案发后积极退赃,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官点评:利用亲戚、熟人等关系进行诱骗参与投资也是法院今年审理的案件中一个较为典型的问题,相对于陌生人,亲戚、朋友反而没有戒心,也更容易上当受骗。犯罪分子实施非法集资固然可恨可恶,但受害者同时也是参与者,自身也有过错,不要盲目轻信高利息回报的宣传,勿贪小便宜,谨防上当受骗。
(记者 王磊 )
(责任编辑:凌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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