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18日,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南马厂派出所民警小于与辅警小钟、小杨前往南马厂乡某花园小区三期,处置李某(男)酒后与其前妻父亲孙某等人的矛盾纠纷警情。处警过程中,李某咬伤民警小于的右小臂,并用水泥窨井盖砸向辅警小钟等人。经鉴定,小于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李某在与出警的公安人员拉扯中,致小钟的一部苹果7手机摔坏。
李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小钟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李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3个月。
(责任编辑:凌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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