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切实维护信访秩序、社会秩序,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信访活动中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以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或指定接待场所提出。违反法律法规到北京重点地区、敏感地点非正常走访的,或在国家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期间到会议、活动场所信访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信访人越级走访、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信访请求,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三、在国家机关、国内国际重大会议场所及周边或者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广场等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出示状纸、穿着状衣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的,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情节较重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门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断交通或者非法聚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或者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制止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以实施或扬言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铁塔、烟囱、树木,或者其他自伤、自残、自杀行为,制造社会影响进行闹访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九、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在信访活动中任意损毁、占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或者他人财物,或者以制造社会影响、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手段敲诈勒索财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在信访活动中采取口头、书面、网络等方式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盱眙县公安局
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18日
(责任编辑:凌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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