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22 10:28:35江淮网热:

日最高气温达40℃,用人单位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7月19日,省人社厅下发《关于加强夏季高温期间职工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强调保障劳动者的“高温权益”。记者昨日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获悉,根据省里相关要求以及我市实际情况,我市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并且对不同温度下的作业要求进行了规范。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作人员介绍,依照目前省、市的有关规定,高温天气期间,企业不得以高温期间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为由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奖金。按照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含40℃)时,用人单位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不含40℃)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不含37℃)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据了解,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除应当向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须药品外,还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目前,我市执行的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作人员介绍,目前我市正在进行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其中就包括高温作业,对于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高温权益”的行为,劳动者应主动维权,向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记者 周涔嘉)

(责任编辑:凌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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