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2-16 10:10:22国土局热:

淮国土资听告字[2016]第001号征地告知书

王营镇越河村二组、越河村四组: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们单位集体土地约3.5131公顷 (52.6965亩)。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二、拟征土地位置:王营镇越河村二组、越河村四组

三、拟定补偿标准

(一)根据淮政发 [2011]104号、淮政规[2013]4号文件规定,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地类具体以实地为准):

地    类

土地补偿费(元/亩)

安置补助费(元/人)

农用地

17000

15000

建设用地

17000

未利用地

8500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拟按淮政发[2011]104号文件标准执行:

四、拟定安置途径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淮政规[2013]4号文件规定,拟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一次性生活补助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实际安置途径以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下发后,国土资源部门将组织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淮阴分局

2016年2月2日


(责任编辑:凌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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