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淮阴区[2015]第040号
2016年1月2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苏政地〔2015〕835号文件批准征收淮阴区渔沟镇集体土地共计14.6542公顷。现将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公共设施、工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淮阴区渔沟镇杨庙村七组、渔沟村九组、兴渔村二组、三组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单位;公顷):
组别 | 农用地合计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淮阴区渔沟镇杨庙村七组 | 0 | 4.0355 | 0 |
淮阴区渔沟镇渔沟村九组 | 0 | 2.0516 | 0 |
淮阴区渔沟镇兴渔村二组 | 0 | 3.333 | 0 |
淮阴区渔沟镇兴渔村三组 | 0 | 5.2341 | 0 |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农用地 | 0 | 25.5万元/公顷 | 1.5万元/人×被安置人数 |
建设用地 | 14.6542 | 25.5万元/公顷 | 无 |
未利用地 | 0 | 12.75万元/公顷 | 无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淮安市人民政府淮政发【2011】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标准:
蔬菜:1.95万元/公顷 粮食作物:1.65万元/公顷 水生作物、鱼池:1.5万元/公顷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按照淮安市人民政府淮政规[2013]4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淮阴区渔沟镇杨庙村七组、渔沟村九组、兴渔村二组、三组 | 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3月2日 | 渔沟国土资源服务中心 |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六年二月一日
(责任编辑:凌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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