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了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全文附后。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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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环分开发【2016】008号
关于淮安六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模切及冲压加工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淮安六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模切及冲压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结论,从环保角度考虑,同意你公司模切及冲压加工项目按照《报告表》规定的内容在拟定地址建设。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长效稳定达标排放。并做好生态保护及恢复、水土流失防护、临时用地恢复等工作。尤其要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实行雨污分流。清洗废水须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尾水排入清安河。项目废水排放执行《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对各类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吸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要求。
3、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尤其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储存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零排放。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存储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危险废物转移须遵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送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业绩的单位处理,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防止二次污染。
4、本项目须以车间边界为起点,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该防护距离内环境敏感目标搬迁完毕后,项目方可投入试生产。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指标初步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接管量)
废水量≤2419.2吨、CODcr≤0.72吨、SS≤0.31吨、NH3-N≤0.048吨、TP≤0.0048吨、石油类≤0.0019吨;
2、固体废弃物:“零排放”。
四、项目竣工须向我局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产。项目实施过程中须接受我局的日常监管。
五、你公司须严格按照环评文件申报内容组织实施,项目不得选用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其它相关产业政策明令禁止、淘汰、限制的工艺和设备。如果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凌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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