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路人上前询问女子情况,女子表示,他们是淮安外国语学校初二一学生的母亲和奶奶,昨天下午孩子在学校操场打球的时候,突然发生晕厥,便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目前孩子已经昏迷了将近20个小时,家人很是担心,便到学校找领导讨要说法,但是学校领导却一直避而不见,孩子的母亲和奶奶被拒之学校门外,无奈之下便在学校大门口哭泣。
由于天气寒冷,还下起了雨夹雪,网友在现场驻足了近10分钟,但学校大门却依旧紧闭,门卫不时的向门外窥探,直至网友离开,两妇女仍在学校大门口哭泣。
关于学生在运动中受伤学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学校与学生关系的法律性质:
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关系应当是一种以委托管理为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学校是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的教育机构,家长作为学生的监护人,基于对学校的特殊依赖把学生托付给学校,学校作为家长的代理人,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从而与学生之间形成一种事实上的委托管理关系。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对学生负有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安全健康成长的职责,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应为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而不是民法上的监护关系,在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期间,监护人的监护权不能够自动转移到学校。
二、学校是否存在过错的认定:
1、学校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是否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是否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参加未成年不宜参加的体育运动,是否安排学生开展危险性很大的活动,是否让学生参加不适宜该教育阶段学生的体育活动;
4、是否存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疾病,不宜参加某种体育活动,但未予必要的注意和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形;
5、学生发生损伤后,学校是否尽到及时救护、妥善处理的义务;
6、学校是否存在其他未履行职责的情形。
三、通常学校赔偿责任认定判断标准:
1、学校如存在未履行法定义务,应认定其存在过错,判令学校承担责任。
2、如果学校并不存在过错,并且该次体育活动并不是学校组织,是参与学生自发的,一般不按照公平责任原则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学校和学生都不存在过错,但该次体育活动是学校组织,按照公平责任原则让学校适当分担是合适的。
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凌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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