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上午,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12333社保咨询服务平台一季度共受理市民来电13.6万余次,其中社保信息化咨询服务占58.7%,社保综合咨询服务占13%。与去年相比,市民提出劳动者相关经济补偿问题的频率有了明显增加。12333服务平台工作人员结合前3个月受理的典型案例将几类热点问题进行了梳理解答。
在诸多咨询中,“年休假补偿”问题最受市民关注,人社局工作人员结合市民宋先生的提问对问题进行了深度剖析。上个月,市民宋先生拨打12333社保咨询服务热线称,自己去年全年没有休公休假,至今公司没有发放相应补偿,他是否应该向公司提出相应的经济补偿。
对于上述问题,人社局工作人员表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且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另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此外,若职工存在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没有扣工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
除了“年休假补偿”问题,“工伤”问题成为一季度市民咨询的另一大热门问题,人社局工作人员结合市民葛先生的提问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今年1月份,葛先生在上班途中被突然变道的出租车撞倒,摔断了腿,牙也磕掉几颗。那么葛先生这种情况可以申请工伤吗?有没有时间限制?工伤休假期间单位是否要正常支付工资?
对于葛先生的遭遇,人社局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在工伤认定阶段,根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如有权机构无法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出具的法律文书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依据经调查核实的相关证据作出结论。
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最后,“生育津贴”的相关问题成为不少女职工关心的热点,人社局工作人员结合市民胡女士的提问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梳理。市民胡女士于本月24日打电话称,自己于去年12月31日剖腹产生了双胞胎,单位只批了98天的产假,是不是少了点?此外,生育津贴的数额是否与产假天数相关?
人社局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生育的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延长产假30天;对于难产的女职工,增加产假15天;对于生育多胞胎的女职工,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在生育津贴方面,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规定,生育津贴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职工产假、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或者护理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此外,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女职工,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女职工,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融媒体记者 胡适之
融媒体编辑 潘永勇
通讯员 胡嵩
(责任编辑:凌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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