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记者从市人社局就管中心了解到,市人社、民政、财政联合发出通知,我市继续提高五、六十年代部分精减退职人员和企业保养人员生活费标准。
据就管中心工作人员表示,该份通知明确,符合劳人四[1982]151号文件规定,享受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五十年代企业精减退职人员,其生活补助费由原每月1680元调至每月1760元。文件规定为“五十年代(含一九六〇年)经组织动员退职、并持有退职证明书的国家正式工作人员,退职前连续工作满五年,……”;符合苏政发[1981]77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六十年代精减退职人员,其生活补助费原每月1510元调至每月1580元。文件还规定为“对在一九六一年到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间,由全民所有制单位精减退职的,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精减老职工……”。企业保养人员生活费标准,由原标准每月1150元提高到每月1210元。
融媒体记者 王磊
通讯员 朱勇 李加龙
(责任编辑:凌薇)
版权声明:凡注明来源“江淮网”的作品均为本网原创作品,未经授权,请勿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