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人在省道上骑三轮车,先被骑电瓶车的王某撞到,连人带车滑入机动车道;5分钟后,被驾驶轿车的张某撞飞,最后不治而亡。
8月28日,检方以不能证明第二次碰撞是导致被害人死亡唯一原因为由,对小轿车司机张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老人遭到连续两次碰撞后身亡
2017年12月6日19时40分许,下了晚班的王某骑着一辆踏板式电动自行车往家赶。当时正值冬天,王某的车速较快。正当她沿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一路口时,突然发现前方有一辆三轮车。王某立即向右打方向,但由于距离太近,王某的电动车还是撞到了三轮车的右后侧,王某从车上摔倒在地。受到碰撞的三轮车滑到了机动车道内,三轮车后斗内有一名老人倒在里面,不断呻吟。王某赶紧起身,想到机动车道内看看老人的情况。可是由于车流量较大,她最终没有上前施救。
当天19时45分许,大约5分钟之后,张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处,由于夜晚光线弱,小轿车躲避不及,“轰”的一声三轮车被二次撞到,一名老人从三轮车内摔落在地。张某下车后立刻报警,120救护车赶到后,医生展开急救,发现老人已死亡。
●身亡原因存在多种可能
据介绍,被撞老人刘某,年过八旬,一直和侄儿在一起生活,身体一直很好,经常骑着三轮车四处转。
根据事发地监控录像和两名驾驶员的口供,交警部门出具了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电动车主王某观察疏忽,未能确保行车安全,撞到同向前方停在南侧非机动车道内的人力三轮车尾部,这是导致第一次碰撞的直接原因。小轿车驾驶员张某观察疏忽,撞到机动车道内的人力三轮车,是导致第二次碰撞的主要原因。第一次碰撞导致人力三轮车滑入南侧机动车道,是导致第二次碰撞的次要原因。因此,认定王某负第一次碰撞事故的全部责任,认定张某负第二次碰撞事故的主要责任,认定老人刘某无责任。
2月13日,警方对张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进行立案侦查。
4月13日,警方将该案移送淮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审查卷宗后发现,医院尸检证实,被害人刘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但是具体到哪一次碰撞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事实不清。
由于案情较为复杂,该案件被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讨论。会上,刑检部门检察官各抒己见,最终取得一致意见,王某将被害人的三轮车碰撞至省道机动车道,其有施救的义务,但是王某并没有履行。正是由于王某没有履行积极的施救义务,导致路过的张某撞死被害人。
5月,承办人决定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重新认定事故责任,同时将该案提交至淮安市检察院技术处进行进一步鉴定。
●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经过退查,交警部门维持原有责任认定。市检察院技术处认为,第二次碰撞是被害人损伤形成并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但并不是唯一排他原因。现有证据不能完全排除第一次碰撞的成分,也不能证实第一次碰撞后被害人的受伤程度。
8月28日,承办检察官鉴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第一次碰撞后被害人受伤的具体程度,也不能证明第二次碰撞是导致被害人死亡唯一原因的情况下,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最终对嫌疑人张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融媒体记者 程凯
通讯员 梅山
(责任编辑:凌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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