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记者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食品药品案件审判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5年以来,我市两级法院共审结食品药品类犯罪案件119件251人。在这些案件中,大多数为小商贩的轻微犯罪行为,涉案金额少。全市已审结的涉食药案件,主要集中在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三类犯罪。
涉食药案件地域分布较集中
根据现行刑法相关规定,食品药品犯罪包括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四类犯罪。据市中院刑二庭庭长徐燕介绍,我市已审结的案件主要集中在除生产销售劣药罪以外的三种犯罪。其中,生产销售假药罪多集中在清江浦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多集中在淮安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多集中在盱眙,部分原因是当地食药监部门对某类案件的集中打击。
全市处理的大多数涉食药犯罪表现为小商贩的轻微犯罪行为,涉案金额少。被告人普遍文化水平低,犯罪主体主要为家庭小作坊和小型私营业主,被告人自我约束能力差,法律意识较为淡薄。
但随着随着物流行业、互联网的日益发达,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多以网络销售形式出现。近年来,全市网上销售假劣食药犯罪日益增多,扩散性、欺骗性更强,消费者更容易上当受骗。对于触网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类犯罪行为,通常会呈现出犯罪人员多、层级多、涉案金额大、影响面广、被害人数多等特点。
部分行业存在普遍性问题
徐燕介绍,虽然涉食药案件犯罪手法多样化,但在部分行业内存在着一些普遍性问题。在已审结的119件案件中,卤肉制品中检出亚硝酸盐的案件有20件,面点制作中使用含铝泡打粉的有15件,“公牛牌”系列假药案(未经批准的进口药)有13件,食品加工中使用非食用盐案件有13件。另外,猪肉皮加工中使用吊白块、自制中药饮片冒充正规公司产品等案件也相对较多。
比如,2014年5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夫妇在淮安区车桥镇经营一家天津小笼灌汤包店期间,在制作面点的过程中,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含有硫酸铝钾成分的泡打粉对食用面粉进行发酵,周某某帮助其制作面点,并对外销售供人食用。经淮安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实验室检测,送检的小笼包中铝含量为406.9毫克/公斤,足以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又如,2014年底至2015年8月23日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明知被告人花某某、朱某某夫妇加工牛肉需要用盐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买非食用盐后向被告人花某某、朱某某销售3吨。花某某、朱某某明知该盐系非食用盐,仍用于腌制、加工牛肉,且在牛肉中违规添加胭脂红,将所生产的牛肉在本市淮海菜场进行销售。据介绍,这种盐中的主要有毒成分为氯化钡,可能导致人体出现肌肉震颤、呼吸麻痹等,更有甚者可能因心脏停搏和呼吸不畅而死亡。
记者注意到,在已审结的案件中,甚至出现了医院参与生产、销售假药的案件。2012年5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赵某某在担任盱眙县某医院副院长、负责皮肤病诊疗等工作期间,明知该院未取得五种中药洗剂相应制剂批准文号情况下,仍然安排人员采购中草药、购买塑料包装瓶、打印标签,并交由盱眙县中医院煎药室张某某、何某某等人按配方批量煎制洗剂,灌装后放在盱眙县某医院收费处、药房等处,以开处方的形式销售给患者。2015年6月至7月,被告人姚某某接替赵某某职务,工作期间仍然进行假药的生产和销售行为。先后获利19万余元,收入归被告单位盱眙县某医院和被告人赵某某等人所有。
通讯员 赵德刚 赵大为
全媒体记者 何剑峰
(责任编辑:凌薇)
版权声明:凡注明来源“江淮网”的作品均为本网原创作品,未经授权,请勿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