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日前,我市出台《淮安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与法律援助衔接工作规定》,明确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劳动者住所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劳动者住所地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规定》明确指出,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且免于经济状况审查,为以下情形:劳动者工亡的或者因工伤事故追索急需治疗的医疗费的;申请人是未成年人、残疾人的;城乡特困户、因意外事件或自然灾害等原因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政府扶贫对象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农民工等特定群体,追索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集体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在10人以上的;其他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与法律援助机构协商后认为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
此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立案庭在接待咨询过程中,负责将有法律援助需要的劳动者引导至驻院法律援助工作站,由工作站对劳动者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初审,指导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准备申请材料,并负责与同级法律援助机构联系,递交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决定,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提供法律援助。
全媒体记者 王磊 全媒体编辑 刘海峰
通讯员 陈明珠
(责任编辑:凌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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